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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排煙系統是民用建筑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不可缺少的消防安全設施。由于建筑防排煙理論較多,至今尚無一種被廣泛接受的權威理論,且實際工程中建筑的類別、使用功能和結構布局、建筑內的火災荷載大小與分布、形態等存在著多樣的可變因素。所以如何根據這些因素進行防排煙系統設計就成為了重點。
一、重慶通風管道防煙分區面積的確定
機械排煙的Z小排煙量要經計算確定,而計算的前提是確定防煙分區的面積?!督ㄒ帯分凶叩缿O置排煙設施的是:1)9.1.3.3公共建筑中長度大于20m的內走道;2)9.1.3.7其他建筑中地上長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高規》中走道應設置排煙設施的為8.1.3.1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房間應設排煙設施的是:《建規》中1)9.1.3.3公共建筑中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且建筑面積大于300m2的地上房間;2)9.1.3.5設置在一、二、三層且房間建筑面積大于200m2或設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3)9.1.3.6總建筑面積大于200m2或一個房間建筑面積大于5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高規》中8.1.3.2面積超過10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房間;8.1.3.3高層建筑的中庭和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室。由以上規定可知,走道和房間都可分為需要設置排煙設施和不需要設置排煙設施兩種。綜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四種組合。第一種組合:走道、房間(凈高不超過6m)都需要設排煙設施。這時,走道和房間可按2個獨立的防煙分區設計,可采用擋煙垂壁、隔墻或從頂棚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劃分防煙分區,這時可不考慮房間與走道之間連通的門是否為防火門。需要特別指出,若房間小于上面所述規定的規模面積,按規定不須設排煙設施,但該房間設有可開啟外窗時,應按第一種組合處理。第二種組合:走道需設排煙設施,而房間(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可不設(主要原因是小于上面規定中規定的規模面積)。這時,若房間與走道相通的門為防火門時,可只按走道劃分防煙分區;若房間與走道相通的門不是防火門時,防煙分區的劃分應包括這些房間。第三種組合:走道不需設排煙設施(主要原因是走道長度小于上述規定長度),而房間(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按規定需設置排煙設施。若房間與走道相通的門為防火門時,可只按房間劃分防煙分區;若房間與走道之間的門不是防火門時,防煙分區的劃分應包括該走道。需重點指出:第二種、第三種組合中所指的房間均應為無窗房間或設固定窗的房間,若房間有可開啟外窗應歸于第一種組合。第四種組合:走道、房間按規定均不需設排煙設施。由上分析可知,走道與房間相通的門是否是防火門、房間是否有可開啟外窗是計算防煙分區面積的關鍵。
二、走道排煙口的設置
關于走道排煙的規定,《建規》中有:9.2.2.4其他場所,宜取該場所建筑面積的2%~5%;9.2.4自然排煙口距該防煙分區Z遠點的水平距離不應超過30m。9.4.6.5防煙分區內的排煙口距Z遠點的水平距離不應超過30m;《高規》中有:8.2.2.3長度不超過60m的內走道可開啟外窗面積不應小于走道面積的2%;8.4.1.1(下列部位應設置機械排煙設施)無直接自然通風,且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或雖有直接自然通風,但長度超過60m的內走道;8.4.5防煙分區內的排煙口距Z遠點的水平距離不應超過30m。從規范可以看出,在自然排煙中關鍵是把握住排煙口面積和防煙分區中Z遠點距排煙口的距離。下面分三種情況分析。
(1)長度小于20m的內走道,可不設排煙設施。
(2)長度大于20米且不超過60m的有自然排煙口的內走道。根據規范可知,可以設置自然排煙方式,只要滿足2個要求(分別是排煙口面積為防煙分區地面面積的2%,且防煙分區Z遠點距排煙口不超過30m)即可符合規范要求。規定走道任何一個位置距排煙口位置不大于30米,以此為依據做為排煙方式選擇的量化標準,可以得到以下結論:如果走道內任一點到Z近可開啟外窗水平距離均小于30米且滿足排煙口面積要求,可選擇自然排煙方式;如果走道內有一點到Z近可開啟外窗的水平距離大于30米時,必須選擇機械排煙方式,并且必須滿足機械排煙口距走道內Z遠處水平距離不大于30米的要求。以這種方式來確定排煙方式避免了許多設計人員對于走道形狀在執行《高規》、《建規》過程中所帶來的爭議。應當指出,當一條走道一端有可開啟外窗,但不滿足整條走道排煙要求時,可將走道分為2個防煙分區(例如利用擋煙垂壁進行防煙分隔),近外窗的走道一端(防煙分區)可利用可開啟外窗進行自然排煙;另一個防煙分區采用機械排煙亦可。